海商法——做泛珠三角最好的公司法律门户网站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6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此法律文本由李文涛律师及其团队编辑提供,免费使用。This text of law is edited and provided by Li Wentao lawyer and his team and is free of use.)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船舶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 第二节 船舶抵押权 第三节 船舶优先权 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船长 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三节 托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 运输单证 第五节 货物交付 第六节 合同的解除 第七节 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八节 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 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 第七章 海上拖航合同 第八章 船舶碰撞 第九章 海难救助 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十一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第十二章 海上保险合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第三节 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四节 保险人的责任 第五节 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第六节 保险赔偿的支付 第十三章 时效 第十四章 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 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 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点击进入阅读全文>>
李 文 涛 律 师
任职单位: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4401200111653727
担任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管理委员会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金融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州市律师协会公平贸易专业委员会委员、珠三角公司法律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珠三角婚姻家庭法律顾问网创始人兼首席律师。
执业专长:除了精通婚姻、人身损害、继承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刑事等传统法律业务,李文涛律师尤其擅长以下新兴法律业务:政府法律事务—政府常年法律顾问、政府专项事务法律顾问;(涉外)公司法律事务—公司设立、重组、并购、分立、合并、清算、上市、股权转让、公司治理结构法律事务;国际贸易法律事务;勘探、建筑、房地产法律事务;(涉外)诉讼/仲裁法律事务;反倾销、反补贴法律事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珠宝行业法律事务;旅游行业法律事务;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法律事务;广播电视法律事务;涉毒涉黑刑事法律事务。 执业经历:十年的专职律师执业经验,承办各种类型的涉外案件逾千件。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在提供涉外法律服务过程中,能够自如、准确地利用英语直接提供法律服务,解决了涉外法律服务过程中法律和语言脱节的问题,成为广州市为数不多的资深涉外律师,入选《中国涉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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